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
法院观点:被告与原告所就读的郑州牧业经济学院签订有校企合作协议,原告在上学期间自愿与被告签订《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参与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实战经验,掌握应用技术,为毕业后的就业打好基础,故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是高校与毕业生、用人单位有关毕业生就业意向的约定,仅有三方协议不能认定毕业生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对于原告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社保损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刘杰与河南西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1民初20988号
原告刘杰,男,199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林青,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少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西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6号4号楼附15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志刚、原方正,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杰与被告河南西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林青,被告法定代表人郭金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方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参加被告处培训后,可入职被告处工作,培训结束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一直拖欠原告工资,原告被迫离职。故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1500元(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2、被告补缴原告在职期间社保或补偿原告相应金额的损失9723元;3、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17700元;4、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000元;5、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押金13559.7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对大学生进行培训,原告在公司是实习培训人员,公司不可能为其缴纳社保,因原告考核期未通过,不存在工资和社保一说。2、因原告单方退出合作,合同约定该种情况下被告不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切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因为原告退出培训,被告不应当再支付原告租赁费,相反,对于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17442.42元,原告应当返还给被告。综上,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杰是河南牧业经济学院2016级的专科生,专业是计算机应用技术,于2019年7月毕业。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有校企合作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合作项目名称“牧业.西吉影视动漫行业学院”(曾用名为牧业&西吉影视动漫服务外包基地)。2、合作内容(1)共同培养适应动画,影视行业需要的专业人才;(2)共享人才资源,建立共享机制,共同培养双师型教师,共同参与有关专业建设(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材、实战案例等方面)和人才培养。3、合作时域从2017年10月-2022年10月,每届学习时间为2年。4、合作预期效果。促使学员在大学毕业后,能够达到市场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顺利进入工作岗位,达到毕业即就业的目的。5、甲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负责提供合作学院在甲方校内的教学场所,鼓励在整个教学期间到乙方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课程学习,学生在乙方实训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加强学生的日常管理,优先向乙方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等等。6、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配合甲方,派出专业人员对合作学院学生的专业技能及专业实训进行培养教育,负责该学院的教学设备购置、场所装修、团队建设,对学生的管理、与学生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必须是学生自由,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提前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结合乙方实际为甲方学生提供适宜的实训条件,推进合作学院成功运转,让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实操项目训练,达到毕业即就业目的。
2017年10月23日,原告刘杰(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一、合作内容。1、该合作全部合作时间总长为24个月时,其中培训期6个月时,试用期3个月时,运转期15个月时,由于高校作息的特殊性,这里对月时作出解释:1月时=23个工作日=(23*8)184个小时。2、该合作培训期结束后,甲方对乙方进行综合测评,测评合格者可以进入基地试用期,试用期甲方为乙方支付人均工资2000元人民币/月时。不合格则顺延培训期一个月时,顺延到期后仍不达标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该基地。试用期结束后进入该基地15个月正式运转期,甲方为乙方支付人均3500元人民币/月时。试用期不合格者顺延试用期一个月时。顺延到期后仍不达标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该基地。3、该合作到期后,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就业服务方案,供双方互选:A甲方聘用乙方成为公司员工,并在该基地继续工作;B、甲方聘用乙方成为公司员工,并调到公司本部工作;3、甲方为乙方提供创业平台,支持乙方自组团队创业;4、双方亦可解除合作,各自选择发展方向,双方无连带责任。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根据业务需要,设定教学内容和培训方式时间;2、提供具有符合培训标准的核心师资和教学设施;3、记录学生的出勤、作业、纪律等情况,并给予相应课程的评分;4、培训结束后,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通过项目部测评,甲方需聘用乙方在本基地就职,甲方需按照第一条第二项支付乙方工资;5、甲方负责向乙方所在基地输出项目,并管理乙方制作项目。三、乙方的权利义务。1、自主自愿参与该合作;2、有权获得足够的教学资源,接受优质培训,其中包括场地、设备、师资、案例等;3、乙方培训结束后可在该基地实习工作,并获得合同约定的待遇;4、乙方需遵守该基地的管理制度和就业考核制度,具体见《西吉动漫外包基地管理制度》;5、乙方须保证培训结束后在甲方考核录用之日起至少在甲方安排的岗位上工作18个月以上(包含18个月)。四、第三条违约责任。1、乙方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违法乱纪、违反该基地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工作时限不超过18个月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甲方不再承担就业责任,并从违约之日起不再退还租金及支付工资。2、乙方培训期不存在违约情况下,未通过甲方试用期和运转期测评的,可顺延一个月强化培训。3、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课程、教学设施、实战项目的视为违约,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电脑设备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一、甲方租赁乙方电脑整机及相关设备一套,设备清单及配置以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清单为准。二、甲方所需的服务及费用:1、租用时间: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2、乙方按每台电脑24000元收费。3、付款方式: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金额一次性付款给乙方。
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贷款平台上借款24000元,分24期偿还,前9期每月还款本息216.18元,后15期每月还款本息1937.1元。该24000元实际由被告使用,被告每月将还款本息转给原告,由原告按时向贷款平台还款。截止到2019年3月份,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7期借款本息共计17442.42元,之后的7期被告不再支付,原告自己出资向平台还款。
原告在被告公司实训期间,被告为原告制作了胸卡,原告参与被告公司的考勤,并参与了被告承接的部分影视后期制作项目的具体工作。原告称自始没有见到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电脑设备,被告交给原告的电脑设备不符合影视后期制作工作的要求,与24000元的租赁价值严重不符。并称2019年元旦时被告给了原告500元生活费。
2019年4月19日,原告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社保损失、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高新区劳动仲裁委以双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郑开劳仲不字(2019)第06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原告向本院起诉,遂形成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下列证据及被告庭后提交的校企合作协议书、原告庭后提交的毕业证复印件、开庭笔录在案佐证:1、《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原告的胸卡、考勤表、优酷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2、《电脑设备租赁合同书》、被告制作的付款清单。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用人单位意见处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公章,学校意见处加盖了“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和“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专用章”两枚印章,日期均为空白。被告质证称:该就业协议书是当时被告为了配合学生获得毕业证加盖的公司印章,用人单位意见处为空白,应聘意见一栏毕业生签名处“刘杰”签名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此时尚处于培训阶段,在原告未获得毕业证之前,被告不可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所就读的郑州牧业经济学院签订有校企合作协议,原告在上学期间自愿与被告签订《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参与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实战经验,掌握应用技术,为毕业后的就业打好基础,故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是高校与毕业生、用人单位有关毕业生就业意向的约定,仅有三方协议不能认定毕业生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对于原告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社保损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签订《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时已年满18周岁,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资”,标准为“试用期甲方为乙方支付人均工资2000元人民币/月时”、“正式运转期甲方为乙方支付人均3500元人民币/月时”,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构成违约,原告从2019年4月起不再到被告公司参与项目,并向高新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应视为与被告解除合同关系,且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按照合同约定,培训期6个月不需要支付工资,原告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共履行合同17个月,原告仅请求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的工资21500元,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24000元电脑设备租赁费问题,因原、被告双方签订有《电脑设备租赁合同书》,原告通过贷款向被告支付了24000元,被告通过还贷的方式每月向原告返还租金,双方均履行了租赁合同义务。根据《西吉动漫服务外包基地合作协议》的约定“乙方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违法乱纪、违反该基地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工作时限不超过18个月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甲方不再承担就业责任,并从违约之日起不再退还租金及支付工资”,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关系后,被告不需要再向原告退还租金,原告诉请的押金13559.7元即指该部分租金,故对于原告有关退还押金1355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西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杰工资215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其中原告刘杰已预缴10元),由被告河南西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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